再审申请人吴派与被申请人莫高照及原审被上诉人张杰忠
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一、当事人与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
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吴派
委托代理人:卢志阳,北京市东元(广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(现为广东
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)
江如椰,北京市东元(广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
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莫高照
原审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张杰忠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二、案情简介
原审被上诉人张杰忠是小型房地产商贩,购地建造房屋出售。张杰忠拟在阳东县城陶然小区C-14之二号土地建设一幢七层半楼房卖给再审申请人吴派。2013年10月15日,张杰忠与吴派签订了一份《购楼房协议》,协议约定:“楼房总价款为360万元,首期支付120万元,余下240万元用该楼房在银行贷款一次性付清,所有费用由张杰忠负责:约定张杰忠2014年7月底交楼给吴派”。吴派依约支付了首期款120万元。
2014年5月8日张杰忠与吴派、莫高照三方签订了一份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,内容为“甲方张杰忠(房屋出售方)、乙方吴派(房屋购买方)、丙方莫高照(建房融资方),涉案房屋张杰忠兴建卖给吴派,今因建屋需要,引进莫高照为融资方,即在涉案房屋建筑中,由莫高照分次融入人民币100万元,现三方商定,完工后吴派支付余款240万元时,银行放款时100万元归莫高照所有,140万元归张杰忠所有,工程建筑的规范不变,该协议三方共同遵守,吴派协助并认可工程款发放合同。本协议概与吴派无关,吴派只有见张杰忠取到莫高照100万元到手。”合同签订时,莫高照没有在现场将100万元交付给张杰忠,吴派表示没有看到莫高照将100万元交付给张杰忠。
张杰忠将上述楼房由黄计强包工施工建设,在主体结构建设到第六层时,即大约在2014年6月间,张杰忠去向不明,黄计强因此停止施工。后来,吴派重新包给黄计强,继续组织施工建设。2014年8月20日签订《建房协议》,约定承包总工程款为85万元,上述楼房建设工程于2014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。吴派依约向黄计强支付了工程款85万元。事后,莫高照向吴派、张杰忠催要建房融资款未果,于2016年11月16日莫高照诉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吴派支付给莫高照建房融资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。并要求张杰忠对吴派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负清偿连带责任。本案经一审、二审审理,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7)粤17民终978号二审民事判决(下简称原二审判决)支持了莫高照的上述请求。
再审申请人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粤17民终978号民事判决,向广东省高级人法院申请再审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(2018)粤民申1644号民事裁定,指令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粤17民终978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。
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意见:
1.再审申请人吴派与原审被上诉人张杰忠之间系楼房买卖关系,被申请人莫高照在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中已确认。二审法院另案生效判决也已认定其与张杰忠之间为楼房买卖关系。本案认定其与张杰忠之间为合作建房关系,进而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,属于认定事实错误。其与莫高照之间没有任何借贷的合意和事实。
2.二审法院认定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已生效,显属有误。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系附条件的合同,因所附条件不成就而对吴派不产生法律效力。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的约定已经丧失事实基础,即不存在吴派与张杰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律基础。
3.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莫高照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,严重违反法定程序,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。
审判结果:(再审申请人胜诉),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粤17民终978号民事判决,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原二审民事判决,驳回请求判令吴派支付给莫高照建房融资款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三、案件评析
本案焦点:一、吴派与张杰忠之间是合作建房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。二、张杰忠、吴派与莫高照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并已实际交付的问题。三、附有条件的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应否履行的问题。代理人认为,1.再审申请人吴派与原审被上诉人张杰忠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,莫高照在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中已确认;同时,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(2016)粤17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也已认定吴派与张杰忠之间为楼房买卖关系,本案原二审将其定性为合作建房关系不当。原二审认定吴派与张杰忠之间为合作建房关系,既与上述生效判决相矛盾,也与《购楼房协议》、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的内容不符,认定吴派与张杰忠之间为合作建房关系缺乏证据证明。2.结合本案一、二审和再审情况及现有证据,本案吴派与莫高照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和借款事实。莫高照要求吴派偿还合作建房的100万元融资款理据不充分,应不予支持。3.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系附条件的合同,因所附条件不成就而对吴派不产生法律效力。对此,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6)粤17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也已认定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的约定已经丧失事实基础,即不存在吴派与张杰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律基础。综上,由于吴派与莫高照之间没有借款合意和借款事实,《工程款分配发放合同》所附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,原二审判决由吴派偿还借款本息、张杰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应予纠正。
——卢志阳律师(供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