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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海颜等人不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、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房屋登记案
2019年10月15日

温海颜等人不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、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房屋登记案

 

一、 当事人与代理人基本情况

原告:温海颜、温坚燊、温慧谊、温秀芳、温婉玲

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:卢志阳,北京市东元(广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(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)

被告: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

第三人: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(下称流溪河公园管理处

二、案情简介

2015年3月五原告开始进行旧房新建,建房过程中被告知其建房行为侵害了流溪河公园管理处(原广州市流溪河林场)的土地使用权。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是从化县国土局于1990年12月8日颁发的,现该证合法、有效2012年1月11日被告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但该证与上述五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土地面积重叠,严重侵害了五原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。五原告对被告上述发证行为不服,于2017年2月6日诉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,请求判令撤销两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第三人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。

三、原告及其代理人意见:

被告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合法、有效的情况下,仍对流溪河公园管理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导致五原告持有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土地面积在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持有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红线范围内。两被告向流溪河公园管理处发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依法应予撤销。

四、审判结果(原告胜诉):

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(2017)粤7101行初663号民事判决书,撤销两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第三人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与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重叠的部分;本案受理费50元,由两被告负担。

五、案件评析:

本案焦点:本案中两被告向第三人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行为是否反了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。代理人认为,两被告在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合法、有效的情况下,仍对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导致五原告持有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土地面积在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持有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红线范围内,土地面积有重叠。两被告向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依法应予撤销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——卢志阳律师(供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