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海颜等人不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、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房屋登记案
一、 当事人与代理人基本情况
原告:温海颜、温坚燊、温慧谊、温秀芳、温婉玲
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:卢志阳,北京市东元(广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(现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)
被告: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
第三人: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(下称流溪河公园管理处)
二、案情简介
2015年3月五原告开始进行旧房新建,在建房过程中却被告知其建房行为侵害了流溪河公园管理处(原广州市流溪河林场)的土地使用权。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是从化县国土局于1990年12月8日颁发的,现该证合法、有效。2012年1月11日被告向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但该证与上述五原告持有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土地面积有重叠,严重侵害了五原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。五原告对被告上述发证行为不服,于2017年2月6日诉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,请求判令撤销两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第三人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。
三、原告及其代理人意见:
两被告在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合法、有效的情况下,仍对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导致五原告持有的涉案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土地面积在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持有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红线范围内。两被告向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涉案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依法应予撤销。
四、审判结果(原告胜诉):
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(2017)粤7101行初663号民事判决书,撤销两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第三人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与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重叠的部分;本案受理费50元,由两被告负担。
五、案件评析:
本案焦点:本案中两被告向第三人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涉案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。代理人认为,两被告在五原告持有的从府国用(1990)第01221901315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合法、有效的情况下,仍对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,导致五原告持有的涉案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土地面积在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持有的从国用(2012)第00008号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红线范围内,土地面积有重叠。两被告向流溪河公园管理处核发涉案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依法应予撤销。
——卢志阳律师(供稿)